國發〔2018〕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根據《國務院關于上海市進一步推進“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方案的批復》(國函〔2018〕12號),國務院決定,即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暫時調整實施下列行政法規規定:
一、暫時調整實施《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二款關于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核發的規定,對試點區域內的社會辦醫療機構配置乙類大型醫用設備不實行許可管理,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二、暫時停止實施《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關于設立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審批程序和審批期限的規定,實行告知承諾制。
國務院有關部門、上海市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及時對本部門、本市制定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試點工作相適應的管理制度。
國務院將根據“證照分離”改革試點工作的實施情況,適時對本決定的內容進行調整。
附件:國務院決定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目錄
國務院
2018年8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國務院決定在上海市浦東新區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規定目錄